湖南某公司员工,没买社保,下班路上交通事故死亡

日期:2022-11-15 14:08:47 / 人气:196


新员工入职后,企业为其购买社保是必经程序。但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抱着侥幸心理,故意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发生意外,就得不偿失了。

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基本事实

2020年11月,谢入职某汽车配件公司做普工,但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20年12月13日,谢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谢某不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1年,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作出判决,确认某汽车配件公司与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1月5日,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谢某的伤情为工伤。行政复议后,该决定生效。

经谢亲属申请,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某汽车配件公司向谢亲属支付因谢死亡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方已赔偿谢家人经济损失共计61.66万元。

某汽车配件公司认为,谢某系交通事故死亡,应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权益。谢某家属要求双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宁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1.某汽车配件公司与谢某的劳动关系已经确立,谢某因工死亡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行政机关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汽车配件公司未依法为谢某投保工伤保险,故应支付谢某亲属因谢某死亡而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到第三人伤害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仍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批复》, 受到第三人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请求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某汽车配件公司主张被告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汽车配件公司因谢某死亡向谢某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8.59万元。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相关工作时免受意外伤害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其他事项而免除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消除因职工工伤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时,劳动者应当充分认识到,购买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缴费手续,保障自身安全。

作者:开丰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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