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房企挪用1.2亿公款!CDB两名员工私刻“萝卜章”制造虚假债权转让
日期:2023-08-07 17:50:47 / 人气:196
近日,原吉林银保监局披露了两张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员工虚假转让债权的罚单。
罚单显示,博、郑不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参与虚假债权转让,挪用公款,违反职业道德。薄熙来和郑分别被禁止从事银行业12年和6年。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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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波原任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与投资局投资业务二处副处长,郑原任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客户五处副处长。
他们为什么参与虚假债权转让?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波、郑等人涉及吉林嘉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受贿案。虽然本案二审判决书被吉林中院认为不宜在网上公布,但一审判决书公开披露了具体内容。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波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私刻公章制造虚假债权转让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吉林嘉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里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银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吉林分行)借款8950万元,用于建设吉林省磐石市金色都汇房地产项目一期。
嘉里城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9月和12月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吉林分行贷款共计1400万元。
为建设金色都汇二期房地产项目,杜某银找到时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中间业务部负责人孙某成,通过陈某波为嘉利成公司寻求公司融资。
2013年7月,杜某因车祸去世,杜某成为嘉利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孙通过股权转让成为嘉里城房地产公司股东。
2013年12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批准了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以7,550万元收购嘉利城房地产公司贷款剩余本金的债权,并以股权作为抵押向嘉利城房地产公司投资5,450万元的实施方案。
在审批实施方案过程中,孙某成于当月以审批需“开支”为由,向杜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1月,在吉林分公司不同意出售嘉利城房地产公司债权的情况下,孙某成利用职务之便,与波、和杜某串通,采取私刻吉林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方式,伪造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金色都汇安置房建设项目债权转让函》等虚假手续,在时任吉林分行五客户处副处长郑的帮助下,制造了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成功购买吉林分行不良资产债务包的假象。
CDB的两名雇员被判刑
2014年3月,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将7,550万元转入嘉利城公司在CDB吉林省分行的账户,北京长城长兴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5,450万元转入嘉利城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
在郑的帮助下,孙、杜利用虚构的购销合同,以工程款、材料款的名义将6610万元债权转移他用。孙谋、杜某采用相同方法将追加投资5450万元挪作他用,共计12060万元,被嘉利城房地产公司挪作他用,至今未归还。
事后,嘉里城房地产公司股东于2014年3月向行贿3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54.148万元),波向其行贿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8.4716万元),以感谢郑的帮助。
综上,嘉利成公司受贿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54.1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显示,陈某波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企业调查显示,二审判决结果暂不公开。
此外,吉林省银监局认为国家开发银行吉林分行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隐瞒案件风险信息,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对国家开发银行吉林分行罚款80万元。"
作者:开丰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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